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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执1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维、吕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吕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185号之四申请人:陈维,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引川,男,彝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吕大海,男,汉族,1983年5月12生,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陈维申请执行吕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4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双方于2017年3月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撤销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共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7万元,本案即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申请人现还有14500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