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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斌与杨继哲、李五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斌,杨继哲,李五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104号原告:宋斌,男。被告:杨继哲,男。被告:李五胥,男。原告宋斌与被告杨继哲、李五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杨继哲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李五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继哲于2015年4月2日由被告李五胥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均在借据上签字。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一直不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已对被告杨继哲立案侦查,因被告杨继哲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