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丹与张彦刚、李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张彦刚,李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031号原告:周丹,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刚,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李志忠,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纪忠,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与被告系兄弟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与被告张彦刚、李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2451元,由周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