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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李萍、王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李萍,王予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585号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5711758-5。法定代表人汪俭为。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萍,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被告王予生,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李萍、王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审判员  曾宪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