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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北区城景装饰材料经营部、广西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城景装饰材料经营部,广西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城景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331号。法定代表人:黄有雄,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帆,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中华广场63号。法定代表人:蔡家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城景装饰材料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1645元及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03元、执行费157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于2017年8月23日汇了132510.46元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程款101645元及利息26992.46元,并负担了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认为,(2016)桂082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