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春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91刑初83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春强,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强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春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春强从珠海横琴新区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次日在澳门星际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1月1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7年5月1日,被告人黄春强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同年6月19日,在澳门氹仔新壕影汇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6月22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春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审查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遣返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春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强故意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春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春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本院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春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春强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席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杜 志书 记 员 江丽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