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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曾祥涛与曾明、新化县永海汽车会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涛,曾明,新化县永海汽车会所,谭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保94号申请人曾祥涛,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委托代理人陈瑛、黄春花,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明,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新化县永海汽车会所,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白沙洲路。经营者谭鹏。被申请人谭鹏,男,1988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祥涛与被申请人曾明、新化县永海汽车会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祥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明、谭鹏、新化县汽车会所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或保全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祥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明、谭鹏、新化县永海汽车会所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立平审 判 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颜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