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子强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子强,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3月15日被新乡市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7年4月21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李艳玲,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强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强及其辩护人李艳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子强与苏某、段某(另案处理)因电话约其女朋友罗某而发生口角谩骂,双方约定在新乡市宏力大道某宾馆门前见面。2016年5月9日0时许,被告人陈子强到达某宾馆后外出;苏某、段某约王某1、石某(另案处理)等七、八个人到达某宾馆,罗某到某宾馆去阻拦陈子强,被苏某、石某、段某等人拖拽殴打,随后苏某等人误认为路人冯某是被告人陈子强的同伙遂对其进行殴打。后苏某、段某同伙分别乘坐豫G×××××和豫G×××××轿车并拖拽罗某上车去寻找被告人陈子强。被告人陈子强约叫范某(刑拘在逃)、刘某(刑拘在逃)等六、七名年轻男子并准备了刀、斧、棍棒等工具从某宾馆步行至胜利桥南,苏某等人看到被告人陈子强等人后掉转回到中原路与劳动路交叉口附近,在路边树上撇了树根树棍放在轿车后备箱内,又沿中原路行至胜利路口等红灯时,被告人陈子强等人对苏某等人驾驶的两辆轿车进行打砸,被告人陈子强等人用刀将准备下车的苏某的右手砍伤,王某1下车持木棍与被告人陈子强等人对打,被告人陈子强等人用刀、棍将王某1背部及头部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苏某右手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王某1头部和右肩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G×××××车辆的被损价值为814.18元,豫G×××××车辆的被损价值为9064.99元,合计9879.1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子强为首要分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陈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子强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陈子强不构成累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陈子强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积极参加人员;4、被告人陈子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建议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子强与苏某、段某(另案处理)因电话约其女朋友罗某而发生口角谩骂,双方约定在新乡市宏力大道某宾馆门前见面。2016年5月9日0时许,被告人陈子强到达某宾馆后外出;苏某、段某约王某1、石某(另案处理)等七、八个人到达某宾馆,罗某到某宾馆去阻拦陈子强,被苏某、石某、段某等人拖拽殴打,随后苏某等人误认为路人冯某是被告人陈子强的同伙遂对其进行殴打。后苏某、段某同伙分别乘坐豫G×××××和豫G×××××轿车并拖拽罗某上车去寻找被告人陈子强。被告人陈子强约叫范某(刑拘在逃)、刘某(刑拘在逃)等六、七名年轻男子并准备了刀、斧、棍棒等工具从某宾馆步行至胜利桥南,苏某等人看到被告人陈子强等人后掉转回到中原路与劳动路交叉口附近,在路边树上撇了树根树棍放在轿车后备箱内,又沿中原路行至胜利路口等红灯时,被告人陈子强等人对苏某等人驾驶的两辆轿车进行打砸,被告人陈子强等人用刀将准备下车的苏某的右手砍伤,王某1下车持木棍与被告人陈子强等人对打,被告人陈子强等人用刀、棍将王某1背部及头部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苏某右手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王某1头部和右肩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G×××××车辆的被损价值为814.18元,豫G×××××车辆的被损价值为9064.99元,合计9879.1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子强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子强的基本情况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9日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冯某报警后,将案件立为行政案件处理,5月24日16时许陈子强主动到花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因苏某、王某1伤情鉴定未有结果,告知陈子强随时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处理。2016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办理,传唤陈子强到案处理未果,12月7日花园分局将陈子强刑拘上网追逃,2017年3月14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新乡市开发区南环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将陈子强抓获。3、现场图、监控照片、打架现场提取的长刀照片、石某车上提取的斧头照片、被损坏的汽车照片。4、物证斧头一把、长刀一把。5、提取笔录证实民警对打架现场掉落的一把长刀及石某驾驶的豫G×××××轿车内一把斧头提取后拍照并作为物证予以保存的情况。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陈子强对刘某、范某进行辨认的情况。7、视听资料。8、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1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苏某右手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9、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豫G×××××车辆的被损价值为814.18元,豫G×××××车辆的被损价值为9064.99元,合计9879.17元。10、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8日晚上其和段某还有其儿子在北环附近吃饭,期间段某给罗某打电话,不知道为什么和电话里一个男的骂了起来,然后双方在电话里约在某宾馆见面,其怕段某吃亏就打电话让王某1、张某、石某几个人到某宾馆碰头,然后就开车到了某宾馆。大约晚上12点多其几个人在宾馆门口等了一会儿,罗某坐车来了,她下车后就往宾馆里面跑,段某等几个人就追了进去,把她从宾馆里面拽出来并扇了她几下,罗某不肯说出对方男子在什么地方,后在宾馆门外走过一名年轻男子,段某、石某几个小孩上去把年轻男子打了一顿。然后其几个人就开车走了,路上石某接到对方电话,其这边就来到中原路与劳动路十字向东一点路边,其这边撇了三四根树棍放在石某的车后备箱,后继续开车到中原路与胜利路口等红灯时,从胜利桥方向跑来十几个年轻男子,上来先砸石某的车。其听到砸车准备开门下车,一开门就有一把刀砍了下来,砍在其右手上,其又关上门,对方砸了一阵就走了,其这边就开车去了医院,当时王某1也推门下车了,开车去医院时没找到他,后来知道他下车也受伤了,其的右手拇指、食指被刀砍断了,右脚脚踝外侧也被砍伤了,其和石某的车都被砸坏了。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凌晨其和张某在胜利路南头县百货附近时,苏某给张某打电话让其二人到某宾馆,其就和张某打车去了某宾馆,在宾馆门口还有苏某、段某和石某等几个人,过了一会儿几个人从宾馆里面拽出一个女孩,然后其几个人带着女孩一起离开宾馆,苏某说是去吃饭。当时其这边开了两辆车,石某和段某开着石某的车,其和张某、苏某、年轻女孩、苏某的儿子是坐苏某的红色本田车,张某开车。在一个十字路口等红灯时其听到后边有人在砸石某的车,其就下车去看,好几个年轻男子拿着棍子和刀就上来打其,其被打倒在地后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抬手挡了几下,对方好几个人围着其用棍子砸,用刀砍,还有人把其手机抢走了,然后其就一个人去了医院。1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8日晚上十二点半左右,段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到某宾馆,说是有事了,其知道应该是约其去打架的意思,其就开车和邢某一起去了某宾馆,到了后其和苏某等人见了面,当时有张某、王某1、段某,还有两个小孩都是二十多岁,其不认识,其八九个人在宾馆门外等着。到宾馆后其了解到苏某一伙人在一起吃饭,想叫罗某出来吃饭喝酒,结果和陈子强在电话里说恼了,双方在电话里约架所以苏某才让其来帮忙。当时苏某车后备箱内准备有两三根棒球棍,但是在某宾馆没有拿下来。9日凌晨1时左右罗某打车到了宾馆,她一下车看到其这边人多就往宾馆里面跑,其这边几个人就进去追,罗某坐电梯上了三楼,其这边几个人跑楼梯上了三楼在楼道里抓到了她,段某就开始扇她,接着其几个人也上前打,并把她拖下楼。这时从宾馆外东侧走来一个男子正在打电话,苏某等人以为男子是对方的同伙就上前将男子打倒在地上,然后就拉着罗某一起上车,在车上用罗某的电话约陈子强出来打架,约在了胜利桥见面,然后将车停在中原路与劳动路口等对方电话,等了有三四十分钟,对方没有回信,后其这边开两辆车,一辆是苏某的红色本田,一两是其的银色雪佛兰,两辆车沿中原路向西经过胜利桥看到对方一伙十几个人,车没有停车,行至某KTV门口后又原路返回到中原路,并在路边树上撇了几根树棍放在车后备箱内,其这边两辆车沿中原路自东向西走到中原路与胜利路口等红灯时,对方十几个人拿着棍棒、长刀开始砸车,其开车闯红灯向前跑了,跑到解放路向北拐到供电局地下道停车报警了,后其到三附院见到苏某和王某1,苏某的两根手指被砍伤,王某1的手指和头部被砍伤。13、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8日晚上八九点钟其和苏某在北环附近一个烧烤大院吃饭,到10点多时其给罗某打电话让她出来玩,罗某接电话说有事不能出来,我给她打了几个电话,打通后陈子强接的电话,后其和陈子强在电话中骂了起来,并约定在某宾馆见面。苏某就给王某1、张某打电话让过来,其也给石某打电话也过来,苏某开车带其到中原路与劳动路口把车停在路边,苏某把小孩丢在车上,其二人步行到某宾馆门口等人,大概十一二点王某1、张某和石某等人就过来了,当时还来了另外两三个小孩,其也不知道是谁喊的,其这边有八九个人在某宾馆碰了头。过了一会儿罗某来了,其就问接电话的男子是谁,罗某不说,其就打了她两个耳光,石某也打了几下,其他人有没有打其记不清了,这时从宾馆东侧走来一名年轻男子,不知道谁说男子拿手机拍照,后其一群人就上去打了男子一顿。打完后其一群人就去中原路与劳动路十字路口开车,准备去石某的饭店吃饭,当时开了两辆车,苏某一辆红色本田,石某一辆雪佛兰迈瑞宝,其坐在石某副驾驶位置,当时在中原路与劳动路十字路口时,不知道谁在路边捡了几根棍子放在两辆车的后备箱内。两辆车沿中原路向西走到胜利路十字路口等红灯时,突然有人用工具砸石某的车玻璃,有好几个人都拿着棍子和长刀砸其这边的两辆车,其这边车上的5人没下车,石某赶快加速向西冲过十字路口跑了,一直跑到黄岗十字才停下,石某的车玻璃被砸的很厉害,玻璃全烂了,车上全是坑和刀砍的印,然后其和苏某、王某1联系才知道他们两个人都受伤去医院了,其几个人开车去医院找他们两个,看到苏某的手指被刀砍掉了,王某1的头上被打烂了,身上有好多伤,其没有看到陈子强一群人是如何打苏某那一车人,其的右手被车玻璃划伤了,不严重。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8日晚上12点左右,其和王某1在胜利路与向阳路饭店吃饭,接到苏某的电话,苏某让其二人去文化宫找他,其和王某1打车去了文化宫,在文化宫某宾馆门口见到苏某他们,当时苏某和段某在一起,然后其几个人在路边等了一会儿。后石某和另外三四个小孩儿也到了,接着有一个男子开摩托车带着罗某来了,罗某下车后就往宾馆里面跑,段某和石某等四五个人就追了过去把罗某拽了出来,段某打了罗某几下,他们几个小孩儿看见一个年轻男子过来,男子手里还拿个手机,段某和石某四五个人上去把男子打了一顿,后就去开苏某的车。在去的路上段某说是因为他给罗某打电话,有一个男子和他在电话里骂了起来,才约人到某宾馆和对方见面。到了中原路与劳动路十字,对方的人打电话给罗某,段某接过电话和对方在电话里又吵又骂,弄了好大一会儿,然后就决定去向阳路与胜利路石某的饭店吃饭,其这边开了两辆车,一辆是苏某的红色本田车,一辆是石某的银灰色雪佛兰,其开着苏某的车,苏某坐副驾驶,后排坐着王某1、罗某还有苏某的儿子,车沿中原路向西到胜利路后向南开,过了胜利桥时罗某喊道“那不是他们吗”,其从后视镜看到路边有几个年轻孩站在胜利桥南路西沿,然后车继续向南开,到了某KTV门口时苏某接到一个电话,不知道是段某还是石某打来的,接完电话苏某说让掉头回去,其就开车掉头回去,当走过胜利桥拐到中原路时看到对方一帮人站在中原路南,其接着往前开回到中原路与劳动路十字,其这边的人下车商量怎么应对,然后其这边的人在路边捡了几根木棍放在石某车上,其当时坐在车上等,苏某上车时没有拿棍,其几个人还是原来的坐车顺序,车掉头沿中原路向西开了回去,走到中原路与胜利路十字等红灯时,其的红车在前面,石某的车在后面,突然从后边上来一帮人开始砸石某的车,王某1下车了,对方的人又围上来砸红车,其赶快开车向北拐沿胜利路往北跑了,到北干道又向东拐了几十米停下,其看到苏某的手指被砍了,他的右手食指被砍断耷拉下来,其几个人就赶快往医院,在中心医院看见王某1也伤的不清,头上烂了,左手一个指头也被砍了一刀,身上多处有伤,然后就一起转到三附院住了下来。15、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同学石某喊其去胜利路某KTV唱歌,其两个人唱了一会儿歌又去劳动路与中原路口吃饭,还约了石某的三个朋友,其中两个在某KTV当服务员,吃完饭还是石某开车沿中原路自东向西行至胜利路十字等红灯时,当时是2时40分,其坐在副驾驶位置,石某的三个朋友坐在后排,突然出来一群男子拿着棍棒之类的工具开始砸车,他们砸了几下之后,石某开车向西到解放路又向北拐,走到黄岗十字才停下来报警,然后就到公安机关了。1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凌晨2点左右,其步行沿新乡市宏力大道南边人行道从东向西边走边打手机,行至某宾馆门口西约20米处,其身后一名男子从背后拐住其的脖子问其拿电话干什么,后其就挣脱,男子将其拽到自行车道上,这时又过来三四名男子对其进行殴打,打完他们就跑了。当时其在某宾馆路过时感觉殴打他的人在宾馆门前问一个女的情况,他们以为其打110报警,所以才殴打其。1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8日晚上其和其对象陈子强在中同街新市场附近租住的房子里,其朋友段某给其打电话约其出来喝酒吃饭,后段某和陈子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双方约架,约在北干道某宾馆见面,陈子强不听劝告开车自己去了,其不放心陈子强约半个小时后打车去了某宾馆。大概凌晨1点左右其在宾馆下车后看到苏某一伙十个人左右站在宾馆门外东侧,其害怕就往宾馆里面跑,其坐电梯上了三楼,苏某一伙人跑楼梯冲上三楼,其出电梯后苏某一伙人上来抓其的头发开始扇其,段某打其最狠,然后把其拖下楼让和他们一起走,这时从东侧便道走来一名年轻男子,苏某一伙人以为是陈子强的人,上去就把男子打了一顿。打完后其上了苏某的车和他们走,在车上其的手机被石某拿走了,苏某他们开了两辆车,一辆是苏某的红色本田,一辆是石某的银色雪佛兰,其坐在苏某的车上,后来在电话里苏某一伙人让其告诉陈子强约在胜利桥上见面,等了约半个小时没有消息,就开车沿中原路向西到胜利路,经过胜利桥时看到陈子强等十几个人,苏某一伙人没有停车行至某KTV门口又原路折返回来,回到中原路,苏某等人在路边树上撇了好几根树棍放在车后备箱,后沿中原路自东向西走到胜利路交叉口等红灯,陈子强十几个人拿棍棒之类的工具冲过来开始砸车,其当时坐在苏某车的后排,苏某、张某和王某1下车去迎战,结果被陈子强等人用刀、棍打伤了,前面石某的车没有人下车,石某开车跑了,打完后陈子强等一伙人跑了,苏某车上的人去了医院,苏某的两根手指被砍伤,王某1的手指和头部受伤。1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某宾馆的保安,2016年5月9日凌晨1时许,其当时在宾馆大厅值班,其看到从大门进来三四个年轻男子冲到楼上,过了一两分钟他们从楼上拖下来一名年轻女子,并在大厅边拖边打该女子,宾馆的一个年轻男客人上前去劝架,这几个人还想打这名客人,其上前劝阻才没打起来。接着他们将女子拖出宾馆大门外,在大门外西侧马路边上还站了十几名年轻男子,这时男子中间好几个人上前殴打年轻女子,从宾馆门外西侧走来一个过路的年轻男子,边走边打手机,这群人以为男子是他们要找的人就上去将男子打了一顿,男子起身往西跑,跑了两步又被追上踹了几脚,然后男子跑开了,这群人抓着年轻女子打了两辆出租车跑了,接着过路男子报警后民警来了,其看到男子满脸是血,脸被打肿了,然后被民警拉走了。19、被告人陈子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8日晚上其和女朋友罗某在一起,段某给罗某打电话让出来玩,后其和段某在电话里互骂,后电话里换了一个上点年纪的男子接了电话并约定在文化宫某宾馆见面。然后其就一个人开车去了某宾馆,刚好某宾馆一个朋友在,其到宾馆没有看到门口有人,其朋友劝其不要打架,这时有人来接其朋友去吃饭,其就下楼和他们一起去吃饭,到宾馆门口看到对方来了二十多个人,手里都拿着棍子和刀,后其几个人开车去了中原路与劳动路口一个饭馆吃饭,期间对方打电话骂其并约见面,其还在电话里听到罗某的哭喊声,其就一个人打车返回某宾馆。在宾馆对面地摊上碰见其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他们五六个人在吃饭,其把和对方约架的情况给他们说了,后在宾馆门口没有见到对方的人,其到宾馆吧台看到一个年轻男子被打的满脸是血。对方在电话里约其到八中门口,其这边六七个人就步行去了八中门口,在步行去的时候一辆银色雪佛兰轿车不停的从其身边经过,车上坐了一车人,其怀疑是对方的人在车上观察,到了八中门口没有见到人,其给对方和罗某打电话,都关机了,其这边就步行返回,当走到中原路十字向东一点走不动了,这时刚好那辆银色雪佛兰轿车和一辆红色本田从东向西开了过来,在中原路与胜利路口等红灯,两辆车的后备箱都没关,里面放着长棍、刀、斧等工具,然后其这边的人就上前砸这两辆车,红色本田副驾驶上的一名男子开了一下车门,其这边一个人拿刀上去砍他,男子就把车门关上,男子就拿一根钢管和其这边的人互相打,红车的后门又下来一名男子,手里拿一根长木棍,过来敲其一棍,其抬手挡住了,其这边几个人把拿棍的男子打了一顿,然后就分头跑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强无视社会公共秩序,纠集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子强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子强虽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但后经公安机关传唤拒不到案,经上网追逃才被抓获到案,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被告人陈子强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长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郝章勇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