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利祝、王仕春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利祝,王仕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690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利祝,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200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3年5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仕春,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儋州市。2009年1月5日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利祝、王仕春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浙0109刑初980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利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王仕春拘投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利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利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利祝、王仕春赌博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李利祝申请撤回���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利祝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刑初9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安定审判员 徐 洁审判员 胡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纾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