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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美焕、河南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美焕,河南电视台,刘风英,孙素贞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焕,女,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电视台,住所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风英,女,汉族,1936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素贞,女,汉族,195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陈美焕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电视台、刘风英、孙素贞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5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河南电视台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8号。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以及三被告中两自然人被告均在许昌市,原审裁定案件移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