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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馨洁与乌苏市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馨洁,左坤,乌苏市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1730号申请人:朱馨洁,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清华园小区。被执行人:左坤,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系乌苏市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乌苏市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左坤,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朱馨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新4202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左坤、乌苏市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5929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993元,合计8702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馨洁以与被执行人左坤、乌苏市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1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