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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莫镇杰、潘丽红,均系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于2017年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奕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莫镇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1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美梦城宾馆2楼19号房搞卫生时,对房客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卫生间洗手盘上的一枚黄金戒指起了贪念,遂将该枚黄金戒指藏匿在右脚的水鞋里企图占为己有。后因被害人李某某返回19号房寻找,并在被告人张某某右脚穿着的水鞋里搜获该枚黄金戒指。经评估,该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808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3000元,被害人李某某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和解协议,证人文某某、芦伟波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清远市清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犯罪未遂,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在一年内的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楚燕人民陪审员  梁沛新人民陪审员  林锦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月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