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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孙红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刑初231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红星,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l7年3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红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红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孙红星和其朋友杨某安喝酒后坐车回到峰峰矿区水岸名都东区门口,两人下车后又一同去往水岸名都东区门口南侧的勇堂饺子馆喝酒。勇堂饺子馆老板被害人李某见到孙红星、杨某安在饭店门口后到两人桌上见面,在交谈中李某和孙红星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李某用啤酒瓶和凳子砸孙红星,之后两个人被张某等人拦开。拦开后两个人又扭打到一起,孙红星用拳头朝李某脸上打了一拳,造成李某鼻梁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孙红星的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孙红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红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孙红星和其朋友杨某安喝酒后坐车回到峰峰矿区水岸名都东区门口,两人下车后又一同去往水岸名都东区门口南侧的勇堂饺子馆喝酒。勇堂饺子馆老板被害人李某见到孙红星、杨某安在饭店门口后到两人桌上见面,在交谈中李某和孙红星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李某用啤酒瓶和凳子砸孙红星,之后两个人被张某等人拦开。拦开后两个人又扭打到一起,孙红星用拳头朝李某脸上打了一拳,造成李某鼻梁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孙红星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红星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孙红星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对被告人孙红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红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红星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解意见书;谅解书;收到条,到案证明;被告人孙红星的户籍证明与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红星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红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红星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红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红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孙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