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金康、黄小婉与牟宣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康,黄小婉,牟宣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519号原告:杜金康,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黄小婉,女,1938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被告:牟宣英,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杜金康、黄小婉诉被告牟宣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杜金康、黄小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金康、黄小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永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