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彭子生、赵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子生,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43号申请执行人:彭子���,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子生与赵建国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苏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