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彭子生、赵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子生,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43号申请执行人:彭子���,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子生与赵建国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苏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