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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青云谱区晨祥装饰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青云谱区晨祥装饰行,南昌市浩发建材店,南昌市远大建材行,刘荣庆,赵未萍,付方建,高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470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729-7。负责人:陈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青云谱区晨祥装饰行,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09号F3栋3号,组织机构代码:L0480830-9。负责人:刘荣庆。被执行人:南昌市浩发建材店,住所地:南昌市建材大市场C1栋15、1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8647-X。负责人:高慧珍。被执行人:南昌市远大建材行,住所地:南昌市建材大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2391006-7。负责人:付方建。被执行人:刘荣庆,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赵未萍,女,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付方建,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高慧珍,女,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青云谱区晨祥装饰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405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南昌市浩发建材店、南昌市远大建材行、付方建、高慧珍、刘荣庆、赵未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方建所有的座落于青云谱区三店西路303号A栋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高慧珍所有的座落于青云谱北棚巷2号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高慧珍、付方建所有座落于青云谱何坊西路309号小办公楼1层以及被执行人刘荣庆、赵未萍所有座落于何坊西路309号F3栋3号、4号,共计5套房产无法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22514.27元及利息,执行费47630元,总计4570144.27元及利息,未执行4570144.2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