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效发与杨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效发,杨志华,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后杨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516号原告:杨效发,男,193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福,青岛崂山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华,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后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后杨社区。原告杨效发与被告杨志华、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后杨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效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