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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李海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李海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7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848886419N。代表人:陈学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强,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海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海强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18896.9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7年3月9日的利息、滞纳金合计37095.86元,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滞纳金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类台商金卡(贷记卡)卡号52×××58申领时间2011年5月20日信用额度初始:15万元无变更合同相关约定根据《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相关约定:1、被告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2、若最低还款额也未能足额偿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3、若超过信用额度用卡,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透支事实2011年8月6日开始透支,2015年11月27号最后一次消费12160元,截至2017年3月9日,被告共欠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155992.84元(其中贷款本金118896.98元,利息、滞纳金合计37095.86元)。还款事实2011年9月21日还款124500元,之后详见银行交易明细,2016年6月16日最后一次还款8.1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本金118896.98元。利息、滞纳金截至2017年3月9日的利息、滞纳金合计37095.86元,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滞纳金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8896.9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7年3月9日的利息、滞纳金合计37095.86元,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滞纳金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保全费1300元,合计4720元,由被告李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定芳代理审判员  廖羚惠人民陪审员  张福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安邦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