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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振万、陈海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万,陈海东,朱胜源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14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万,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方,广东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东,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志东,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朱胜源,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兴宁市。上诉人李振万因与被上诉人陈海东、原审第三人朱胜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148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陈海东依据李振万填写向陈海东借现金270万元的《借款借据》,主张第三人朱胜源向陈海东所借300万元偿还30万元后余款270万元已转由李振万负责偿还。虽然李振万认可其填写了270万元《借款借据》,但是李振万与陈海东在一、二审庭审中均陈述,李振万并未实际收到陈海东的现金270万元,李振万并不认可270万元债务转移的事实。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陈海东向一审法院提供了陈海东与第三人朱胜源之间的《借款协议》、《借款借据》、转账记录、陈海东与李振万之间的《借款借据》、《汇能项目整体转让收购协议》、《合作协议》。从上述证据材料之间的关联性来看,并不能直接证明陈海东、李振万、第三人朱胜源之间存在债务转移关系。一审法院仅根据陈海东提供的《汇能项目整体收购协议》和《合作协议》复印件,在未查清《汇能项目整体收购协议》和《合作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及与本案李振万填写的《借款借据》是否有关联性的前提下,认定债务转移合同关系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148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振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洪远审 判 员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黄基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幸静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