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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永胜与陈京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胜,陈京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108号原告:何永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利(何永胜之女婿)。被告:陈京松,男。原告何永胜与被告陈京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何永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永胜负担。审判员  明建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启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