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永胜与陈京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胜,陈京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108号原告:何永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利(何永胜之女婿)。被告:陈京松,男。原告何永胜与被告陈京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何永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永胜负担。审判员 明建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启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