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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刘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刘忠磊,刘卫娜,刘志青,韩士芹,邢云才,陶彩霞,刘新增,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被执行人:刘忠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卫娜,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志青,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韩士芹,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邢云才,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陶彩霞,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新增,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桂英,女,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忠磊、刘卫娜、刘志青、韩士芹、邢云才、陶彩霞、刘新增、张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忠磊、刘卫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借款本金79999.92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志青、韩士芹、邢云才、陶彩霞、刘新增、张桂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志青、韩士芹、邢云才、陶彩霞、刘新增、张桂英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刘忠磊追偿的权利。刘忠磊、刘卫娜、刘志青、韩士芹、邢云才、陶彩霞、刘新增、张桂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于2017年6月5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20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于2017年4月17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79999.9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增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