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佟维岩与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佟维岩,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2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维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山(系佟维岩之女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文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坤,该公司法律审计部部长。 再审申请人佟维岩因与被申请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佟维岩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依据东华公司举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二)一、二审法院对证据认定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三)二审法院对佟维岩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证据未予审核,违反法律规定。(四)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五)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东华公司在一审时举示了2008年12月3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协议一份,该合同载明:乙方(佟维岩)在2007年前所欠承包费14万元分三年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清;不准转让和转租他人耕种,如发现转让出租给他人耕种,甲方将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不退还承包费。从签订之日起,原签合同全部作废,按本合同执行。”佟维岩质证意见:“对合同签订的内容无异议,佟维岩没有欠费,佟维岩每年都偿还,已经偿还完毕。2011年缴纳2010年承包费时东华公司拒收”。因佟维岩对承包协议内容无异议,且东华公司还举示了2011年3月24日借据、(2014)嫩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租种耕地合同书、借据等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佟维岩亦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并无不当。(二)佟维岩在二审时举示的东华公司原副厂长王玉亭作证的影像光盘和书面证言、退休工人潘辉的书面证言各一份,拟证明1998年招投标的过程,当时商定的是30年的承包期。东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证人证言内容不认可,不能证明存在30年的承包期限”。因该证据在一审时佟维岩并未举示,且在二审时王玉亭、潘辉没有出庭,无法核实其真伪,故二审判决对该证据未予采信亦无不当。(三)佟维岩二审时虽然陈述其盖彩钢房、打井、修路、开排水沟、复垦土地等事实,但其未举示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东华公司亦对其陈述提出异议,认为“怎么建设与我方无关,是佟维岩自已的事”,故二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四)如前所述,佟维岩对承包协议内容无异议,该协议明确载明:“从签订之日起,原签合同全部作废,按本合同执行”。该协议并未载明佟维岩主张的“之前签订的五次第四轮合同全部作废”,东华公司还举示了相关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故佟维岩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五)佟维岩在一审时诉请:“东华公司履行1998年1月经公开竞标的承诺并与其续签第五轮《土地承包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于2013年到期,双方在2008年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合同到期后佟维岩仍有优先承包经营权。佟维岩主张1998年东华公司将诉争土地招投标发包时承诺承包期限为自1998年开始共计30年,对此东华公司不予认可,佟维岩并没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而双方当事人在2008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原签合同全部作废”,故一、二审判决据此驳回佟维岩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佟维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向成 审判员 王晓刚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秀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