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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竹匠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朱洪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竹匠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朱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竹匠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区东郊开发区瑞峰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57436626-3。法定代表人:任跃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洪武,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竹匠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洪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洪武银行存款34048.94元,由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竹匠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洪武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竹匠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