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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四季工坊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四季工坊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988号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港澳大厦东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15466C。法定代表人何圣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奇,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四季工坊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村委会西2000米。法定代表人刘明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四季工坊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隋立军审判员  陶志胜审判员  韩桂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