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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84年0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中段某医院。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1973年02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18年2月10日万某某欠刘某某本息共计212.7万元,万某某自愿以自己或自己所在公司修建并具有所有权的位于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移民搬迁房,以每套15万元的价格抵偿14套。刘某某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后撤销其他关于万某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其他内容说详见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双方继续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二、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