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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黎胡生与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渌口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胡生,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渌口信用社,陈凤开,鲁满怀,宋杏仁,罗杰,王连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胡生,男,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渌口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负责人:唐伟,该信用社主任。原审被告陈凤开,女,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审被告鲁满怀,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审被告宋杏仁,女,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审被告罗杰,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审被告王连保,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上诉人黎胡生与被上诉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渌口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湘0221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黎胡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黎胡生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黎胡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松喜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