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花素与武学楼、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花素,武学楼,戴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965号原告:王花素,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代理人:汪杰,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学楼,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戴艳,女,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王花素与被告武学楼、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花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学楼、戴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花素自愿撤回对被告武学楼、戴艳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花素撤回对被告武学楼、戴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花素负担。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