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2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花素与武学楼、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花素,武学楼,戴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965号原告:王花素,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代理人:汪杰,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学楼,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戴艳,女,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王花素与被告武学楼、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花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学楼、戴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花素自愿撤回对被告武学楼、戴艳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花素撤回对被告武学楼、戴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花素负担。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