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贵州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欣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伍维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联众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欣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伍维权,冉先红,谢继东,王云波,王昌忠,赵高贵,皮天成,杨明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906号原告:贵州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靛山村大山脚。法定代表人:周邦勇。被告:贵州欣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花溪乡董家堰三组。法定代表人:黄敏。被告:伍维权,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冉先红,男,1970年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谢继东,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王云波,男,1978年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王昌忠,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赵高贵,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皮天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明学,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联众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欣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伍维权、冉先红、谢继东、王昌忠、王云波、杨明学赵高贵、皮天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联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联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骧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