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柴智林申请翟继东、刘凤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智林,翟继东,刘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柴智林,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委托代理人高有勤,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翟继东,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凤林,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乌审旗图克镇。柴智林申请执行翟继东、刘凤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分期偿还的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柴智林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振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