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815号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1-1)。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慧,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皇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不祥。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即1820元,由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茂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