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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923号原告:杨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郭某,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