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923号原告:杨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郭某,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