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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方万军与张二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万军,张二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584号原告:方万军,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余胜利,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岳,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万军诉被告张二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万军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