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3民辖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壬强劳务有限公司与李廷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壬强劳务有限公司,李廷容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壬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长河村崇山经济合作社1幢262号,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42682Q。法定代表人:陈泽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廷容,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重庆市壬强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廷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2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否明确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明确的基础之上的,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实体审查范围,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李廷容的工作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涪陵区,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