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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凤芝与国网河南省太康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兴泰电力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芝,国网河南省太康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兴泰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559号原告:张凤芝,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万领,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国网河南省太康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建设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子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礼,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省兴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文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凤芝诉被告国网河南省太康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兴泰电力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张凤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凤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