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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柯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柯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331号原告张柯轩,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法定监护人刘美霞,女,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柯轩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柯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