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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宏伟润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宏伟润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753号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聚龙路10号。法定代表人马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良,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宏伟润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田军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宏伟润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宏伟润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宏伟润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俞昌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玮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