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县水务局与王小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县水务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1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某,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成县水罚〔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某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的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山军强人民陪审员 闫 华人民陪审员 谷成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年昕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