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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秋铃、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铃,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刘秋铃,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1140-1。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本院在执行刘秋铃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劳务费148774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扣划银行存款74097.59元,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