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临泽县鸭暖镇大德益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作荣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鸭暖镇大德益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张作荣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661号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大德益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学军,系该合作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23316109061J。地址:临泽县鸭暖镇暖泉村十三社7号被告:张作荣,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大德益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作荣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大德益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大德益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