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艳霞与刘玉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霞,刘玉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521号原告:冯艳霞,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退休职工。被告刘玉敏,无职业。原告冯艳霞与被告刘玉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冯艳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艳霞以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77.00元,减半收取138.50元,由冯艳霞负担。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