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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艳霞与刘玉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霞,刘玉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521号原告:冯艳霞,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退休职工。被告刘玉敏,无职业。原告冯艳霞与被告刘玉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冯艳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艳霞以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77.00元,减半收取138.50元,由冯艳霞负担。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