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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程红与上海育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上海育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152号原告:程红,女,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枣阳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育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吕腾飞。原告程红与被告上海育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上海育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盛军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青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