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伟章与赖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章,赖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梁伟章,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王正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建文,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梁伟章与赖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79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赖建文向梁伟章支付货款125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580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因赖建文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梁伟章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0000元,执行费为24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号汽车一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未能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失信惩戒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4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