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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占军与哈尔滨市海城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华宇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军,哈尔滨市海城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华宇商店,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杨占军,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海城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华宇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51号一层118A。被执行人:钟华,女,1962年6月26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占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海城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华宇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执行费17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依法网络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偿还欠款暂不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雅阁牌车辆的车籍档案,现找不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