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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武平县天新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天新贸易有限公司,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887号原告:武平县天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740068557。法定代表人:蔡添明,执行董事、经理。被告: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46380943H。法定代表人:赖忠生,执行董事、经理。原告武平县天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武平县天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平县天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练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