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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珊珊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鹏,孙珊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066号原告:祝鹏,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孙珊珊,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生。祝鹏、孙珊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祝鹏、孙珊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鹏、孙珊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祝鹏、孙珊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