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金林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金林,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江西省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由德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由德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金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赣0426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金林拘役三个月。原审被告人周金林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金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金林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金林撤回上诉。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6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选奎审 判 员 魏 伟审 判 员 江薇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婧书 记 员 宋采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