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二区2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0597-0。法定代表人:况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059854086。法定代表人:胡雪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同进广告广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渝010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