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小包、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包,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蔡燕瑜,徐清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包,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云谷建材城一层1-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4734441M。主要负责人:吴青梅,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蔡燕瑜,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徐清文,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王小包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原审被告蔡燕瑜、徐清文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3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小包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刺桐红”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由签约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审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彦为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签发会稿拟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