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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委赔监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牟求光与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委赔监33号牟求光:你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委赔14号赔偿决定,以梁平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你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梁检刑不诉(2014)14号不起诉决定,决定对你不起诉。《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你被羁押的283天,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你提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认定是否有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授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故你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委赔14号赔偿决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