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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殿祥与被告袁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殿祥,袁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初691号原告白殿祥,男,生于1964年12月22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系甘泉县城关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麦地台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412220952。被告袁成海,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系甘泉县城关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麦地台村村民,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殿祥与被告袁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殿祥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殿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殿祥负担。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拓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