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殿祥与被告袁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殿祥,袁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初691号原告白殿祥,男,生于1964年12月22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系甘泉县城关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麦地台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412220952。被告袁成海,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系甘泉县城关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麦地台村村民,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殿祥与被告袁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殿祥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殿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殿祥负担。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拓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